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xml:namespace>
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买卖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合同。
一、厘清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关系。即并非所有的有偿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并非所有的单务合同均属于无偿合同。因此双务、单务与有偿、无偿之间的关系为:凡双务合同必为有偿合同,凡无偿合同必为单务合同。但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
二、买卖合同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为非要式合同。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一个非书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均可从合同双方是否已经履行其相应合同义务得到验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当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在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称为合同是否成立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
三、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只要通过意思表示之合意,则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至于后续双方义务的承担系合同履行问题,且只有在合同已成立的情况下才产生合同履行问题,如合同未成立则不发生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