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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律法规】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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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货物的交付方式无疑对于售货方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合同义务,当然货物的交付同样需要合同另一方的积极配合,下面将从买卖合同的几种货物交付方式具体其中的要点。

 

    一、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

 

    货物的交付牵涉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故货物的接收方及货物的运输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虑在内。现实交付时,一般采取送货上门、自行提货、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其中,送货上门以货物由购货方接收货物视为风险转移;自行提货以购货方将货物装车视为风险转移;代办托运以货物托交承运人视为风险转移。与此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至购货方,除合同双方另行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二、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出卖人只是将可以领取标的物的凭证交付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通过此凭证得以受领标的物。此类情况一般会出现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受人通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单证得以在第三人处受领相应标的物,这也被称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拟制交付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交付方式。

 

    三、简易交付:即在订立合同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故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则视为标的物已交付。

 

    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因其他正当合法理由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视为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已经转移。

 

    四、占有改定:即出卖人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协议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标的物所有权已属买受人。

 

    此类情况有一巨大风险,因标的物的交付无公示,第三人仍视出卖人为标的物的所有人,故在此情况下如出卖人将标的物再次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则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后,买受人只得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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