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xml:namespace>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双方由此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不少中小企业之间因银行融资难等各类原因,中小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因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本属禁止之列,很多中小企业又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故借贷双方之间很容易产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3日作出的专门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款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一般而言,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后,法庭会要求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本金,对于借款期内产生的利息和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法院将不予保护并予收缴。
现在有很多仁人志士正在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到处奔走,随着民间资本的进一步放开,相信不久的未来将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更宽阔的合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