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xml:namespace>
随着广大老百姓日常生活逐步提高,已经出现了较多的民间资本借贷情况,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有去无回,借条也很有可能成白条。现就民间借贷问题结合诉讼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诉讼时效。如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债权人可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二、出借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的形成。如是书面形式的,当然是最好的,如无书面的应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以充分证明债务债务之关系。如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处则一般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如没有约定利息的,则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则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同时,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以复利形式计算,诉讼中如遇此类情况则只返还出借人本金。
四、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则此借贷关系将不被保护。
五、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又不承认,且行为人无法证明是借款人实际使用的,则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如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需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六、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