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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经典案例】四次起诉离婚为什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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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1998年,刘华和吴强在父母的介绍下相识、相恋,2003328日俩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良好,与父母相处融洽。可是,20059月发生的一次意外车祸,导致刘华高位截瘫。出院后,吴强及其父母一直对刘华百般照顾,坚持帮助其进行康复训练,期待刘华康复的那一天。但是,医生的诊断让他们彻底失去了希望,康复训练只能延缓刘华肌肉萎缩,刘华除了头部可以自由转动,其他肌体无任何反应。吴强及其父母没有放弃,仍尽心尽力地照顾刘华。刘华感觉让公婆为其擦身处理大小便很不好意思,便提出回到娘家由母亲照顾。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双方因为63.8万元的车祸赔偿款由谁保管发生争执,渐渐地,矛盾升级,感情淡化,吴强和刘华之间产生了隔阂。20081月,吴强第一次提出离婚。南京鼓楼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不予离婚。随后,吴强又在2008年、2010年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遭到驳回。在这期间,刘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强每月给付婚内扶养费,法院判决吴强每月支付给刘华1000元扶养费。2011615日,原告吴强第四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不准离婚。

 

  点评:四次起诉离婚,已经说明丈夫对妻子彻底失去了感情。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夫妻间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为什么此案却如此特殊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感情是双向的,确实,丈夫四次提起离婚诉讼,已经表明夫妻之间没有了感情。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负有互相扶养义务。被告刘华因车祸导致高位截瘫,虽然有60余万元的车祸赔偿款,但远不能满足其生活、医疗的需要。而且刘华高位截瘫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原告的抚养。双方并非因为夫妻感情不合导致分居而走上离婚,原告应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对被告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这样,才符合立法本意。经过四次离婚诉讼,法院仍然没有判决。主要就是原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对被告今后的生活作出安排,而被告也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法院第四次驳回原告吴强的诉讼请求。参考资料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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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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