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媳妇要求分婆婆动迁款被法院驳回?xml:namespace>
本报讯 明明自己的户口在被拆迁的房屋内,却分享不到动迁款。已经离异的朱女士一纸诉状将曾经的婆婆和前夫徐先生告进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尽管朱女士户口在房屋内,却不具备同住人资格,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11日,朱女士和徐先生结婚。同年11月23日,朱女士将其户口迁到本市翔殷路某弄的一套房屋内,该房是其婆婆张女士于1995年买下的售后公房,而实际上,小两口并未实际居住在该房内。
2007年12月,翔殷路房屋列入动拆迁范围;张女士及丈夫儿子作为安置人口,于2008年1月共获得动迁款人民币77万余元。而就在2008年1月9日,朱女士和徐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按调解协议约定,朱女士应从系争房屋内迁出。2008年4月9日,朱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张女士一家隐瞒动迁经过,而自己户口在动迁房屋内,属于是同住人,遂要求分割动迁安置19万余元。
法院认为,朱女士的户籍虽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在离婚调解时,她已同意从该房内迁出,同时根据房屋来源,朱女士不具备翔殷路房屋的同住人资格。故朱女士要求分割动迁款的诉请,依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不予支持朱小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