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状告私买公房独占产权的儿子胜诉?xml:namespace>
本报讯 父亲王大民 (化名)和儿子王小民 (化名)同住一套公房,王大民偶然知道儿子已将房子作为售后公房买下,并将产权完全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于是,王大民把王小民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所住房屋的出售合同无效,恢复房屋的原有租赁关系。日前,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父亲王大民的诉请。
王大民与儿子王小民是宝山区淞南十村一套公房的同住人,2006年时,王大民才知儿子王小民未经自己同意,早在2000年就将该房作为售后公房买下,并且将产权人登记为自己的名字。王大民认为儿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儿子告进了法院。
法院认为,对于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发生使用性质变化的,相关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当面征求老年人的意见。王小民在办理屋购买售后公房产权的手续时,向有关部门所提供的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仅有王大民的印章,缺乏其他可以证明王大民同意王小民买下房屋产权的证据,现在王大民否认其在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盖章,而某置业有限公司也确认没有当面征询过王大民本人的意见,故可认定王大民在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的盖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对其没有效力,法院支持王大民的诉讼请求。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该房屋应当恢复至原来的租赁状态。而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将房屋购房款、维修基金返还给王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