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职工医疗期的法律规定?xml:namespace>
我国法律规定,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是企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与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操作。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国家之所以规定医疗期,就是要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有一种特殊的保护,是患病职工应当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的内容。企业在执行中应当正确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别是要考虑职工患病的实际情况,避免因出现差错损害职工的权益,发生本不应该发生的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职工在患病期间,依法享有如下权利:(1)依法享受医疗期治疗和休息;(2)依法享受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3)在劳动合同期间医疗期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岗位;(4)医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3)实际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5)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6)实际工作年限⒛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叨个月。上述一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医疗期的起算从病休日开始算。
对医疗期是否届满采取以下计算办法:(1)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6个月的按12个日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24个月的按3O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执行: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此外,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该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病成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国家规定的,从其约定:(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但是,如果上述文件中所约定的医疗期短于国家规定,则应按国家规定实行。
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人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人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病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