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受伤 责任谁担 ?xml:namespace>
2009 年10月份,刘某因工作较忙无时间做家务,便雇请下岗女工王某为其提供打扫室内卫生的服务,并约定按王某工作时间计算报酬,每小时支付报酬20元。 2010年4月4日13时许,王某在刘某家擦空调时,不慎从椅子上摔下,造成小腿骨折,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00元。在王某住院治疗期间,刘某支付了王某的工作报酬260元及医疗费400元。王某出院后,找到刘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及误工费1500元,被刘某拒绝。5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约定由王某为刘某提供卫生清洁服务,由刘某按照王某的工作时间支付报酬,王某与刘某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刘某对王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被告刘某对原告王某受伤不需要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