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飞来横祸 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两不误 ?xml:namespace>
夏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由肇事司机陈某赔偿后,夏某要求所在单位进行工伤待遇赔偿,不料却被单位以其已经从陈某那里得到赔偿为由拒绝。日前,江苏江阴法院调结了这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夏某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夏某工伤补偿53000元。
夏某是江阴某物业公司的一名工人,2008年1月19日,正是江阴遭遇50年罕见大雪天气的时候,夏某跟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上班,不料由于路面仍有积雪,前方一辆汽车打滑,将夏某撞倒,致使其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夏某为颅内血肿,伤残等级为九级。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陈某帮夏某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但由于陈某家中实在困难,夏某只能自己承担了剩下的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夏某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伤为工伤行为,夏某遂要求其所在单位物业公司进行工伤待遇赔偿,共计106594元。而物业公司却认为,夏某已经从陈某那里得到赔偿,单位就无需再赔偿。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待遇赔偿,但用人单位可以在其承担的责任中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据此,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说理调解,终于使其握手言和,达成前述调解协议。而该案从立案到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总共花了20天时间,不仅节约了诉讼资源,对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也均表示满意,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