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终止条件?xml:namespace>
从当今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看这个观点是错误。目前绝大多数也认为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终止条件”,约定了也无效,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终止条件只能法定,不能约定。胡燕来律师认为上述观点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不得“约定终止条件”
依照法理,法无明文禁止就应当允许。我将劳动合同法从头到尾仔细查找,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须条款和可备条款,我想“约定终止条件”至少应当可以算得上是可备条款的内容。
二、法律将“约定终止条件”确定为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其中没有应当“约定终止条件”,但是,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也应当是必备条款。据此规定,《劳动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中都将“约定终止条件”作为必备条款来规定,因为劳动法也是法律,劳动法规定“约定终止条件”应当作为必备条款,所以,劳动合同中就必须要有“约定终止条件”的内容。
三、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约定权损害员工权益的观点值得商榷
劳动合同脱胎于民事合同,虽然他们之间有区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是想通过签订合同来达到一定的目的,当这种目的成就或无法成就时,终止或解除合同就成为了必然,既然是必然的事,为什么不能允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