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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变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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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劳动合同法变化解析 

 

变化一:适用主体和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 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专家解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适用主体和范围有所变化,1、从单位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增加了新的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扩大了组织劳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民间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本着民众为出发点的企业单位;2、另外还有一个等组织中的“等”指的是既不属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派出事务所等;3、相比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可以使用本法,而不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才能依照本法执行。

【应对策略】

1、学习劳动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寻找智囊团;

3、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

(案例):

某派出所工作人员案例:某派出所一清洁在被解雇,没有劳动合同,只有工资条,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法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案的主体是(派出所)国家机关与劳动者的关系,经劳动仲裁判决,因为该清洁工与派出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没有与某派出所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是不能依据本法来实行的,也就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本案发生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根据新劳动合同法总则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那么该清洁工与派出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被解雇是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变化二:合同签订原则与劳动者告知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专家解读】

相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劳动者不诚实企事业单位的不公平都要付出代价。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如应聘者简历的真实度等与劳动合同中从事与本工作直接相关的内容。

比如:由于劳动者自己提供给用人单位自己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

【应对策略】

1、 认真审核员工资料,进行适当的调查,建议在面试的过程中,多设与本工作岗位有关的问题深入了解简历的真实度。2、员工入职声明的运用,3、规章制度的运用;4、无效劳动合同的使用

变化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专家解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劳动关系并于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的选择,可以在入职前一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的补偿,一年以上未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就要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搜集劳动者不签合同的有利证据,可以通过寄快递,在封面一定要写明大概内容,也就是有一份存根做证据。如果相关资料寄不到劳动者手中,此时就要看劳动者提供的详细资料真实度,如果是按照劳动者本人所提供的资料寄过去的,其最终怎人归属于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就可以正确规避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

【应对策略】

1、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选择;

2、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的情况;

3、正确规避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

4、劳动者的详细资料的搜集及责任的归属。

变化四:关于必备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关于必备条款之: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

相比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就应该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来正确评估和选择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建议采取中长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并借把公司骨干留得更久为企业做更多贡献。作为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提倡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合理使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点使用项目式工作任务。

 

二    劳动报酬

【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专家解读】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劳动报酬的关系;

2、工资约定的常见方法:

A、最低工资约定法;B、工资全额约定法;

C、实得工资法;D、基本工资法(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

3、工资支付的时间约定

4、工资约定的影响分析

应对建议:D、E;同时注意:岗变薪变;绩效考核、企业经营效益的问题

【应对策略】

根据新法对劳动者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约定需通过工会和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一致才能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有以下几中常见方法:最低工资约定法;工资全额约定法;实得工资法;基本工资法(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作为企业应选基本工资法(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更适用。同时注意:岗变薪变;绩效考核、企业经营效益的问题。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专家解读】关于必备条款之: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根据企业不同性质,企业自身的发展及企业范围,灵活定工作地点,可以定具体的,相对具体的,模糊的。一般情况下,范围宽泛相对比较有利。

四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专家解读】

在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职业危害防护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强调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这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对于企业而言,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要告知劳动者,而告知的方法和对危害的严重性的估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节。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试用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专家解读】试用期:

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1、书面约定 2、期限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解除限制:以前劳动法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医疗期、不胜任、违纪违法的是在试用期是可以解除的,而新劳动合同法新增几条限制也就是用人单位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与经济性裁员的试用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4、如果试用期不符合条件必须解除的需提前3天通知才能得以解除 5、试用期违法约定的,需支付2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应对策略】

1、依法约定试用期限2、可以依照其工作岗位的性质合理选择合同期限3、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设定,首先录用条件要全面,明确哪些哪些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比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4、录用条件的设计不得违法,不能有性别等就业歧视 5、排除主观判断等因素。

违约金/培训协议/商业秘密/竞业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专家解读】

劳动者违约金的条件限制:

专项培训费用、技术培训,违反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对象、限制年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对策略】

1、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

2、商业秘密与脱密期的正确使用;

3、利用法无溯及力的原则充分利用过渡阶段;

4、赔偿金的合理使用。

变化六:企业规章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专家解读】

目前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一经由用人单位提出,通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

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新《劳动合同法》则作出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应对策略】

1、正确对待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及过渡期的修改完善;

2、新规章制度的修改与建立;

3、积极组建工会、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4、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的履行。常用的公示法有以下几种。

制度公示法:

A、员工手册发放法;B、会议宣传法;

C、劳动合同约定法;D、考试法;

E、传阅法;    F、职工入职声明法;

G、意见征集法。

问题公示法:

A、网站公布法;B、电子邮件法;C、公告栏法

5、确保制度的合法性:违反婚姻法或相关法律(办公室恋情)、违反政策政策性规定(法轮功案例)

变化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

1、签订范围和条件扩大: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一年以上未订立劳动合同,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提高;

3、违法赔偿责任的加强。

【应对策略】

1、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2、合同期限的合理使用,中长期合同的选择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3、过渡阶段合理运用对于两次的理解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4、续订劳动合同要谨慎、评价;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适当运用劳动合同的变更技巧

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变化八  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专家解读】

一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变化:

A、协商一致;

B、提前30天通知;

C、试用期提前3天。

二 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变化:

A、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

E、因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F、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专家解读】

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的范围调整:

A、患病或非因工受伤;

B、不胜任工作;

C、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D、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E、裁员

二、企业解除条件的限制:

(1)特殊行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A、离岗检查;

B、疑似医学职业病诊断期间;

C、疑似医学职业病医学观察期。

(2)职业病、工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医疗期;

(4)孕期、产期、哺乳期;

(5)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

三、解除程序限制:

A、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与省条例的区别);

B、通知工会;

【应对策略】

1、善于利用劳动者的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2、慎重使用除名、开除和辞退;

3、完善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4、充分利用协商一致与期满终止的原则;

5、解除程序的意识增强。

6、要通过相应措施预防劳动者的被动解除;

7、善于利用30天的问题;

8、员工提出解除的签字问题重视;

9、合同解除要确定职能部门;

10、解除主体应该与劳动合同主体相一致。

变化九   劳动合同的终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专家解读】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合同期满;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条件);劳动者死亡,或宣告死亡或失踪;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消、解散。

【应对策略】

1、正确理解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情况的被删除;

2、正确对待和使用劳动合同的终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运用;

4、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把握和理由把握;

5、重视终止合同书的送达问题;

6、特定员工的合同不得终止;

7、慎重对待发出通知后的撤消问题;

8、终止意向调查表的使用,明确终止的提出主体;

9、慎重使用老农民工和注意合同的约定。

变化十: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专家解读】

1、企业为企业原因的终止买单:新法规定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违法、情势变更、破产整顿、吊销等企业方面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三倍封顶与十二个月封顶的问题:新法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有了突破。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新法第四十七条区分了两种情形。就是一般劳动者和高薪劳动者。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一般劳动者则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新法规定还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问题;

4、按月平均工资,取消企业平均工资;

5、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118512(上海市人均年收入的3倍以下的,不用支付个人所得税) 。

【应对策略】

1、设定给付条件;

2、采取降低成本的相关措施:对现有人员的及时清理。

变化十一  非全日制用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专家解读】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内容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试用期;随时终止,无补偿;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应对策略】:

合理正确使用非全日制工;不能因为非全日制工可以无试用期;随时终止,无补偿,就选用招牌分批招牌用工模式,这样看似一周可以多干几天活,提高了工作时间,但是在工资成本上一笔工资要分成两笔来支付,很明显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并且在管理也会带来更多的不便,所以建议用人单位还是要正确对待非全日制用工模式、时间和工资成本的控制问题。

变化十二:劳务派遣

【相关法条】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

1、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1)两年以上固定期限;

(2)写明派遣期限、工作岗位;

2、劳务派遣协议:

(1)派遣岗位;(2)人员数量;

(3)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及支付方式;

(4)违约责任。

3、劳务派遣机构权利义务:

(1)不能克扣劳动者工资;

(2)不得收取劳动者费用;

(3)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工资;

(4)无工作期间,发放最低工资标准。

4、用工单位权利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退回劳动者的条件限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思播/广告商问题探讨)。 

5、劳动者权利义务:

(1)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2)有权参加劳务派遣机构或用工单位的工会;

(3)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4)无工作期间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6、其他:

(1)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应对策略】

1、劳动合同的重新拟订;

2、劳务派遣协议的修改;

(1)终止合同的补偿;

(2)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3)人员退回的限制问题;

(4)关于待岗工资的发放问题;

3、面对不良宣传(同工同酬,风险连带责任,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4、外派员工手册的修改;

5、目前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

6、劳务派遣对象(含客户、岗位)的清理;

7、劳动合同管辖地的问题;

8、做好人员转派遣的准备工作;

9、充分利用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特别提醒】

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工作

1、清理现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2、制定、修改企业规章制度;

3、修改劳动合同版本,选择合适的劳动合同期限签订;

4、组建工会;

5、清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用工模式;

7、组织企业管理层学习劳动合同法;

8、完善企业的招聘、测评制度;

9、需要留人机制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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