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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动态】企业关停并转常见维权问题大搜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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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企业关停并转常见维权问题大搜罗 

受全球经济萧条的影响,国内某些行业的经济形势也不容乐观,不断出现人员精简、转产停产、关闭清算等事件,在此类事件中通常都会涉及到大规模的员工安置事宜。那么,如果员工遇到此类事件,该如何维权?据此, 将此类事件涉及的相关问题一一进行解答,给此类事件的中的员工一些指引或参考。

解除和经济补偿的6大常见问题

1.问:此次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将采取哪种方式?有无法律依据?

答:此次公司将采取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员工签署相关的协商解除协议,公司也依法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问:如果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会得到怎样的补偿? (通常企业都会给予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建议对此向员工说明)

答: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外,公司还将给予高于法定标准的额外补偿,故此次补偿方案将包括以下内容:法定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法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结算等。

3.问:我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将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年限将从员工入职第一天开始计算,一般是双方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的起始日。若双方存在特殊约定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公司也将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4.问:请问工龄在经济补偿方面会如何计算?

答:200811日前的工龄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00811日之后的工龄按照《劳动合同法》,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5.问: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答:由于《劳动合同法》于200811日生效执行,因此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计算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即200811日前的工作年限及计算标准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811日后的工作年限及计算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式可表述为:

200811日前的工作年限×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00811日后的工作年限×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

6.问:经济补偿金要缴税吗?

答: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所在省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应付的个人所得税={[(补偿金额-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服务月数-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服务月数

“免税收入额”:相当于当地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服务月数”:是指员工公司的工作年限。

“费用扣除额”:现行上海的费用扣除额是人民币3500元。

“适用税率”:是指个人所得税率表上指明适用的税率。

年终奖、年假等福利待遇问题

1.问:未休年休假如何补偿?

答: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结算未休年休假补偿,并与经济补偿金一同发放,具体包括两部分:1)未使用的法定年假:200%×过去12个月的日平均工资(不含加班)×未使用的年假天数(按比例折算)2)未使用的福利年假:X%(根据公司规定确定)×月工资/21.75×未使用的年假天数(按比例折算)。

2.问:今年的年终十三薪将如何发放?

答:(通常在此类人员安置中,年终十三薪都会按比例折算,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非员工原因造成未工作满全年无法享受十三薪的,司法机构也倾向于按比例折算)。

公司将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天数,按比例折算相应的十三薪,并与于经济补偿金一并发放。

3.问:在解除之前的加班费如何处理?

答:如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存在加班,公司将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认定,确定加班的时间后将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结算。

四金等社会保险问题

1.问:社保交到哪个月份,是否能够交到年底?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保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劳动关系终结后,用人单位的主体身份已经失去,不能再为员工缴纳社保,但因为社保都是上旬缴费,故离职月的社保已经被缴纳完毕,如果是中旬终结劳动关系,则一般下月社保也应该已缴纳完毕,所以员工如果尽快找到新单位入职,应该不会影响社保的接续。

2.问:离职后,员工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怎么处理?

答:公司会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问:如果我们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拿到失业保险吗?

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上海户籍员工,可凭劳动手册等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领取失业金。对于非上海户籍的员工,则无法在上海领取失业金。详情请参照《上海市失业保险条例》。

4.问:领取了补偿金后,是否还能领取失业金,能领多少?

答:如果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包括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使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仍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金。具体手续由公司统一办理。领取的标准为: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是城镇户口则可以领取的标准为:

累计缴费时间领取月数

1-5年 ≤12个月

5-10年 ≤18个月

10年 ≤24个月

在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要支付。如果是农民工,则在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下,目前领取时采用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方式。

5.问: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领取?

答:各地的住房公积金领取办法不完全相同,但目前外来务工人员在与企业终结劳动关系时一般可以领取。其他职工则账户封存。

“三期”等特殊人员问题

1.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与其他员工相同,是就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作出补偿,而与其劳动合同的期限无关。

2.问:三期的女员工如何处理?

答:三期的女员工由于处于特殊保护期限,原则上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人员安置中如果涉及到三期女员工,建议公司充分尊重三期女员工的选择,根据员工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至于补偿方案,通常也会高于其他员工,具体可由公司确定或双方另行协商。

3.问: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曾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公司如何处理?

答:工伤必须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员工,公司将按法定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如果有);员工离职时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等级鉴定过程中的,公司将在其离职后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依法支付其相应的待遇(如果有)。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员工,无法享受工伤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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