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试行征收房产税政策概述?xml:namespace>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上海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征收房产税。具体政策如下:
征收对象
本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计税依据和适应税率
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分两档:0.6%和0.4%。一般情况下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税率为0.4%。
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新购住房单价×税率
减免范围
(1)本市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征收房产税;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4)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征收程序
购房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确定是否征收。购房人凭认定通知书至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
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未缴清房产税的,产权人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