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 >>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观点】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

    同在如东县某工业园区内的两家企业常有业务往来,两企业法人代表关系也不错,20065月,甲企业因经营所需向乙企业借款4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借期1年。乙企业借款后因经营不善,到期后未能偿还,近期停产歇业,为此,甲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48000元,逾期利息20000元。

 

[审判]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第一,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借款期内的约定利息48000元能否支持,第三,逾期利息如何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我国有关金融规章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因而本案这一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但借期内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双方按责任分担,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各半。借款逾期后利息按最高法院有关批复应予收缴,为此,法院作出了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4000元,收缴被告非法利益20000元的判决。

 

[评析]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我国金融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一般情况下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由此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按责任大小赔偿。关于借款届满后的利息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923日有专门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款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以上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