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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观点】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随意换岗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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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随意换岗降薪

20081,孙某(女)通过应聘,进入宾县某公司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该公司与孙某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秘,同时负责接待等工作,1个月的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1200元。20098月,孙某已经怀孕近4个月,公司以该点为理由,不方便再干办公室接待工作为由,向她下发岗位转换通知书,将她从办公室文秘岗位调换为车间质量员,月工资降至800元。孙某在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中规定的解除合同和裁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案中,孙某怀孕后,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劳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同意孙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履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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