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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观点】劳动者单方辞职应不应赔偿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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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劳动者单方辞职应不应赔偿培训费

      童先生在某公司工 作的前两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两年期间,公司对他进行了两次培训,支付培训费7千余元。两年后,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又对他进行了10次培训,支付培训费7万余元。5年合同期未满,童先生以待遇和工作机会等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离开公司。公司经研究决定不批准童先生辞职,并将书面答复邮寄给童先生,但童先生没有返回公司工作。为此,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童先生偿付因其单方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偿付培训费8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童先生支付公司培训费5万余元,驳回公司其他请求。童先生不服,起诉至门头沟区法院,请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公司为他缴纳各项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童先生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于次日离开,公司向他发出不同意其辞职的书面答复后,童先生仍没有返回公司,属于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由此可知,童先生应当赔偿公司为他支付的培训费用。童先生在公司工作的前两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因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因此,童先生没有义务支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他支付的两次培训费。

 

  签订劳动合同后,童先生应在公司工作5年,但尚未满5年,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他赔偿公司培训费的数额,应将总培训数额平摊到其应服务年限的每个月,并应按此计算方法,将与童先生已履行的服务年限相对应的培训数额扣除。据此,童先生应当赔偿公司培训费5万余元。

 

  童先生要求公司为他缴纳各项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处理。法院最终判决童先生赔偿公司培训费5万余元,驳回了童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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