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接开水被烫 应认定为工伤?xml:namespace>
麻先生系某热电有限公司职工,在电工生产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不久,麻先生拿着水壶到公司一楼开水房接开水,准备回来沏茶。因电热水箱出水开关水阀不好用,麻先生便放下水壶,双手用力转动水阀开关,由于用力过猛,不慎将开关水阀拔了出来,瞬间,滚烫的开水从水阀孔中向上直接喷到麻先生的面部,他被烫伤,经治疗后,两眼视力严重受损。
前不久,病情稳定后,麻先生找公司领导,要求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麻先生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但并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麻先生咨询,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说法:这是一起少见的工伤争议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在工作时间饮水(致伤)是否与工作相关联;或者说,饮水是否属于与工作密不可分的、必要的生理需要,如果是,饮水当属工作需要。
所谓必要的生理需求,通常应理解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合理的生活(生理)需求,也是无法回避的、必须需要的。如吃饭、喝水、上厕所等等。这些需求,是为了满足健康必要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合本案,麻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满足必要的生理需求,因饮水(间接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与工作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其行为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可见,因工作原因受伤可分为二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原因,即在工作中因从事具体劳动工作时受到伤害;一种是间接原因,即为了解决无法回避的、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的、必须的、合理的生活(生理)需求,而受到伤害,也应当理解为工作原因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