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近一年典型案例:离婚房子归谁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解释”)开始实施。“新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新解释”出台至今已近一年,记者在哈尔滨市各区法院调查走访时发现,大多数离婚者并没有真正弄清楚“新解释”到底是怎么回事。婚前财产婚后能否共同享有、房子一方首付离婚后归谁所有、公婆买房儿媳妇是否有份儿……这些问题成了困扰众多即将步入婚姻和准备离婚的男男女女们。为此,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三庭法官张彤娟,听听法官是如何解释。
公婆买房 儿媳没份
案例:2011年10月17日,马丽和王刚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但房子成了困扰他们的一大问题。两人的住房是由王刚的父母全款购买。马丽认为,婚后买的房子虽在丈夫名下,却是结婚后买的,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整个房子的设计、装修都是马丽花钱请的人,家具以及生活用品也是自己买的,马丽觉得更应该分一半房产。王刚则认为,房子与马丽没关系,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房产归王刚所有,马丽没份!
法官说法:本案中,房子是王刚父母买的,登记在王刚名下。按照新法规,王刚父母买的房子只视为对王刚一人的赠与,房子全部归男方所有。
丈夫首付妻子还贷 离婚后妻子没份
案例:吴刚在与刘玲结婚前有一住房,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而婚后,一直是妻子刘玲付房贷。2012年4月,刘玲因吴刚出轨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法院驳回了刘玲的分房请求。
“新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将已还贷款数额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判决吴刚给予刘玲双方共同还款金额一半的补偿。
法官说法:《物权法》第十四、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据此,刘玲要想成为房主,就应与吴刚办理所有人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刘玲想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之一,就必须与吴刚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分割遗产房屋 时机不对也没份
案例:李明很小的时候父亲便去世了,2008年8月结婚后不久,母亲去世后给李明和李明的弟弟留下了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屋,但两人一直没有进行遗产分割。2011年11月9日,李明因感情不和而诉请离婚。妻子王婷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李明应当继承所得的房屋的权益。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王婷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新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而李明与其弟弟作为继承人,正好尚未对遗产房屋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仅基于离婚时“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但实际分割后,王婷如果提出分割,法院可以处理。“新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办过户手续 房子不算赠与
案例:百万富翁王伟刚看上了没什么经济基础刚进城的打工少女车然。为了让车然嫁给自己,王伟刚对车然说:“如果你嫁给我,我就送你一套房子”,同时写了一个房屋赠送协议。于是,两人就结婚了。结婚一年后,王伟刚迟迟没兑现承诺,这时车然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伟刚按照承诺把房子给她。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要王伟刚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车然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按照我国的《物权法》对顶,房屋是不动产,不能仅凭合同就进行转让。
一方偷偷卖房另一方需另案诉讼
案例:张强和王芳婚后共同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八年之后,两人因感情破裂要离婚,这时王芳才发现,两人的一处房产已在一年前被张强偷偷卖掉。王芳认为第三方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买了两人的共同财产,要求第三方把房子还回来,并向法院对第三方提起了诉讼。法院进行了调查,发现第三方在张强手上买房的时候并不了解张强是瞒着王芳卖房子的,支付给张强的房价也是符合市场价格的,并且进行了正规的过户手续,因此,法律保护买房的第三方,法院驳回了王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拥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王芳可以起诉张强,要求补偿她的损失。另外,如果法院对第三方的调查结果显示,第三方是恶意购买张强的房屋,或者没有支付给张强合理的房价,再或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个时候,王芳就有可能向第三方要回房子。
协议离婚反悔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案例:刘猛在和李丽结婚第四年的认识了王晶,后决定离婚与王晶在一起。为了迅速离婚,刘猛向李丽许诺将两人共有的股票、债券、汽车和房产都留给她,自己净身出户。李丽答应了刘猛的要求,写了离婚协议书,将所有的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她反悔了,又不愿意和刘猛离婚了。于是,刘猛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不愿意按照当初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净身出户了,要求法院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这种情况下,根据“新解释”,法院将支持刘猛的请求,不认可离婚协议书,而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的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案件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新解释”并非对女性不利
黑龙江省达升律师事务所的王宇南律师认为,一些人针对“新解释”对女性不利的看法过于片面。现在,很多女性在婚前已购置房产,婚前对房产的所有权不因结婚或结婚时间的长短而发生变化,这对男女都是公平的。“新解释”还规定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见也不一定真正对女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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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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