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盟受贿案
(2012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2]第3期出版)
被告人张家盟。
被告人张家盟受贿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26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2011年4月28日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张家盟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张家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经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1年9月25日,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11月9日,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家盟的犯罪事实如下:
1996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家盟在先后担任浙江省舟山市副市长兼舟山市交通委员会主任、舟山市市长、中共浙江省舟山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舟山基础工程公司、张群力等5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解决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和逃避刑事追究等事项上谋取了利益。为此,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5104元。
一、1996年至2006年,被告人张家盟利用担任浙江省舟山市副市长兼市交通委员会主任、中共浙江省舟山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舟山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善年的请托,为该公司与舟山市交通委员会下属企业合作成立舟山市通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进而承揽舟山市多项交通工程提供了帮助,并为黄善年投资设立的舟山金海湾船业有限公司在口岸开放、码头建设和电力供应等事项提供了帮助。2005年9月,张家盟支付人民币940702元购得黄善年任执行董事的上海福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海市黄浦区国货路333弄10号602室房屋一套,经鉴定该房屋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2227800元,为此,张家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的方式收受黄善年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 1287098元。
二、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张家盟利用担任浙江省舟山市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浙江金湖机械集团公司董事长何春雷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舟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解决扩大规模所需用地,以及免缴城镇建设配套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事项提供了帮助。2005年11月,张家盟支付人民币133万元购得何春雷所在公司参与开发的上海市长宁区富贵东道229弄2号1902室房屋一套,该房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512050元,余款1182050元和房屋契税82623元均由何春雷支付,为此,张家盟收受何春雷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64673元。
三、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家盟利用担任浙江省舟山市市长和中共浙江省舟山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分公司总经理张群力的请托,先后推荐其担任了舟山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总经理和舟山市华力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并决定由市政府出让土地给舟山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后又在张群力提出办理该土地农用地转用手续以及分配土地利益的请求时,承诺给予关照。 2007年下半年,张家盟收受张群力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四、2002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家盟利用担任浙江省舟山市市长、中共浙江省舟山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浙江省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卫平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舟山市解决房地产项目开发用地、退还市政建设配套费、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及企业免缴税费等事项提供了帮助。2003年12月,张家盟支付人民币1053197元购得宋卫平所在公司开发的杭州春江花月住宅流云苑1幢1401室房屋一套,经鉴定该房屋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2228930元,为此,张家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的方式收受宋卫平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 1175733元。
五、2004年4月,被告人张家盟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舟山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舟山市副市长周伟江的请托,为中奥企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元万因涉嫌行贿不被立案查处提供了帮助。2004年12月,张家盟支付人民币 200万元购得王元万2003年购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800弄4号402、402A房屋一套,后由王元万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经鉴定该房屋在张家盟与王元万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402000元、装修价格为人民币725600元,为此,张家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和他人代为装修等方式收受王元万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27600元。
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家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7355104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张家盟受贿数额及情节,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够主动交待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2011年12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家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张家盟的受贿所得人民币 7355104元予以追缴;
三、对冻结在案的上海市黄浦区国货路333弄10号602室,上海市长宁区富贵东道229弄 2号1902室,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800弄4号402、402A室,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新城时代花园14幢05室四套房屋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中人民币7355104元作为受贿所得予以追缴;其余部分作为被告人张家盟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家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