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 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孙振、伍超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孙振、伍超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20126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2]3期出版) 

 

 

    被告人孙振。201132日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刑事拘留,316日被逮捕。 

 

  被告人伍超明。2011322日,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刑事拘留,41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228日立案侦查,51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告知了被告人孙振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询问了孙振,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1610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630日再次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17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伍超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321日立案侦查,62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告知了伍超明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伍超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16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孙振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孙振在担任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局长秘书室副主任及局领导秘书期间,于20096月至20111月,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通过 MSN聊天工具,先后多次将国家统计局尚未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共计27项透露给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付雷及中信建设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张淼。上述统计数据中,有14项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有13项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被告人伍超明犯罪事实如下: 

 

  20101月至6月,被告人伍超明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工作期间,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将其在价格监测分析行外专家咨询会上合法获悉的、尚未对外正式公布的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的25项国家宏观经济数据,多次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魏凤春、刘胜会、伍志文、刘军云等人故意泄露224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孙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和伍超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振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19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振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案扣押物品电脑两台、无线上网卡一个予以存档保存,三星牌移动硬盘一个发还被告人孙振。 

 

  被告人伍超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超明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伍超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20119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超明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随案移送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笔记本电脑一部发还被告人伍超明。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振、伍超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