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避险酿事故 乘客受伤应赔偿
近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出租车司机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而导致乘客受伤的侵权纠纷赔偿案件。
2011年8月25日,信阳市浉河区的吴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外出办事,行至107国道某路段时,突然前方有一个小孩横穿马路,李某见状连忙紧急刹车,从而避免了一场车祸的发生。但是由于李某的紧急刹车导致后座的吴某突然前倾而撞伤头部,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元。吴某出院以后找到李某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但李某以自己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协商未果后,吴某于2011年8月31日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用共计1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吴某乘坐李某的出租车,和李某之间就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李某就有义务将吴某安全的送往目的地,虽然李某的受伤是因为吴某为了避免车祸的发生而采取的紧急避险造成了,但是这不能成为李某免责的理由,李某应该适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500元。(浉河区法院 许浩 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