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5日, 王某乘坐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出租)的出租车返回住宿的宾馆,途中与一辆相向行驶的某贸易公司福建牌照车辆(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相撞,王某和出租车司机当场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贸易公司的车辆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载客出租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与大众出租协商不成后,经向律师咨询,综合考虑诉讼成本及将来的判决执行等因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众出租赔偿损失。大众出租辩称:原告乘坐本公司出租车受伤,本公司愿意赔偿,但应追加贸易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判决:按本案客运合同规定,承运人的义务是负责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原告系在被告履行运送合同义务中受到的伤害,被告应承担违反合同的全部责任。被告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系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属本案处理范围。违约赔偿的范围,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限。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提示:本案实际上存在法律上所谓的请求权竞合,即: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违约之诉应以大众出租为被告,侵权之诉应以大众出租和贸易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其中之一为被告。王某经律师提示后选择大众出租为被告,实践证明是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