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正式下发,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xml:namespace>
上述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二手房交易逐渐活跃,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税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二手房交易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针对上述问题,国税总局的《通知》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以利于各地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统一征管程序,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通知》规定,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装修费用方面,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10%。
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上述相关政策发布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开始对上述框架性政策进行细化。以上海为例,2006年该市要求二手房交易中的纳税人在办理过户手续前要到相关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件、购房合同、房屋原值凭证、银行结息清单等。
北京某大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从业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二手房交易征税20%的规定一直存在。但是在几乎所有交易中,我们都是按照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情况进行处理的。这样操作可以减轻二手房购房者所承担的税负。因为二手房交易中,税务被完全转嫁到买房者身上。”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当这个规定出来后,很多交易者称原来可以证明房屋原值的发票等票据遗失,此外一些费用可以合理抵扣,所以交易中就一直用1%到3%的税率来执行。”
面对20%的个税税率,任何试图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获利的交易者都在力图规避。比如,2008年8月份北京望京地区的二手房价格为8000多元/平方米,而现在的单价则攀升到3万元。如果一个业主在2008年最低点以80万总价购入,那么2013年则升值到了300万元。按照所得部分税率20%来计算,则需要缴纳54万元的税款。胡景晖反问记者:“谁愿意去缴这么多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