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别人赊购花生种子总额三万多元后,却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7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雪莲应当支付原告刘泽文、梁英、周瑜芬花生种子款35000元。宣判后,被告表示将想方设法尽快偿还所欠款项。?xml:namespace>
2007年11月3日,周瑜芬、梁英、刘泽文三人为临时经营季节性的花生种子,签订了《合伙经营花生良种协议》,协议约定了出资额、购销分工以及利润分成和亏本分担的比例等。2008年2月15日至3月27日,周瑜芬等三人从广西万禾种业有限公司多次赊要花生种子,然后多次赊销给黄雪莲,其中2月22日黄雪莲上门提货一次,花生种子1400斤,货款7000元;2月15日、23日、27日,周瑜芬等三人在南宁市三次托司机肖建军将花生种子共5000斤(折款25000元)运送给黄雪莲,但司机送给黄雪莲时未办理任何接货手续;2月26日至3月27日,周瑜芬等三人在南宁九次托司机陆伟琴将花生种子共4400斤(折款20980元)运送给黄雪莲,但司机送给黄雪莲时也未办理任何接货手续。
司机肖建军、陆伟琴均称所托运的货物已全部交给黄雪莲,但黄雪莲否认全部收到,黄雪莲已支付货款8000元。对于黄雪莲所拖欠的花生种子款,周瑜芬均得追讨过,黄雪莲曾反映有一批种子有些问题,要求适当减少支付尚欠货款。2008年7月23日,梁英追款时,黄雪莲写一张字条给梁英,内容为“黄雪莲欠梁英41132.2008.7.23”;2009年3月7日,黄雪莲当着周瑜芬等三人的面将该字条收回,并另行写一张《欠条》,内容为“欠周瑜芬2008年花生种子货款35000元(叁万伍仟元正),还款2009.12.30一次还清,此据,黄雪莲.2009.3.7”。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尚欠多少货款及欠谁货款。虽然被告黄雪莲于2008年7月23日写有拖欠货款41132元的欠条,但2009年3月7日,被告当着三原告的面收回写给原告梁英的字条原件后另外写一张35000元的欠条给原告周瑜芬,故只能认定被告至今尚拖欠花生种子款35000元。被告黄雪莲虽然是与原告周瑜芬洽谈购销业务,但三个原告之间签有合伙经营协议,故被告所欠的货款属三原告共有,为三原告合伙期间的共同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