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马先生从成大公司处欲购买房屋一套,交了定金3万元后,就“消失了”,至今未缴纳剩余房款,四年间这套房子的价格不知翻了几倍,开发商近日向法院起诉行使合同解除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判决马先生支付违约金3.8万元。?xml:namespace>
2006年4月,成大公司(出卖人)与马先生(买受人)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马先生以130万元的价格购买成大公司开发的海淀区某商品房。双方同时约定:买受人于2006年4月7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买受人于2006年4月14日前支付剩余房款;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马先生支付了定金3万余元,可至今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亦未催告成大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2010年成大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合同解除权,并索要违约金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成大公司与马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内容,故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双方约定马先生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60日,成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约定是成大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马先生在支付了购房定金后,至今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故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成大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并未约定,马先生至今未履行催告义务,成大公司仍享有解除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