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债权人朱某违法催收债务而受伤害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该院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费用的60%,共计9556元,原告朱某自行负担40%的费用。?xml:namespace>
朱某与郑某系邻居,2009年7月郑某因农业生产需要,找朱某借薄膜,并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到期后,朱某于2009年11月16日到郑某家催讨,要求郑某归还薄膜,当时只有郑某的妻子陈某在家,朱某在向陈某讨要薄膜过程中,朱某强行将郑某堆放在家中的2包猪饲料搬到了该村的村部,陈某见状立即拨打电话告知郑某,郑某立即前往朱某家,对其非法将自己家中猪饲料搬走一事与原告进行理论,在争吵过程中,朱某又以郑某家中的宅基地侵占了自己的自留地一事发生新的争执,争吵中朱某拿来一把锄头,用力挖郑某偏屋的墙脚,郑某见此状,随即捡起一块石头朝朱某打去,将朱某的头部砸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左顶部头裂伤;出院后,朱某多次找村、乡两级组织协调,要求郑某赔偿因受伤造成的各种损失,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赔偿自己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592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薄膜物资,在被告郑某暂无力偿还,拒绝及时归还时,不是依法采取正当的法律途径要求偿还,而是采取非法扣押他人物资的方式清偿债务,从而使双方矛盾激化,特别是在矛盾激化后,不仅不能冷静地处理,使矛盾得以平息,反而采取用锄头挖对方偏屋的墙脚,以侵犯郑某的合法财产的方式使矛盾进一步恶化,从而导致郑某用石头砸伤朱某头部的法律后果,这样朱某的不法行为是造成自己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起因,与其健康权受到郑某的侵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朱某对自己的不法行为造成自身健康权受损,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朱某的不法行为以及在该纠纷中的起因有重大过错的情况,故原告朱某对自身的健康权遭受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