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合伙人退股又拒退股金,8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令苗检红归还龚意权入股股金5万元。?xml:namespace>
2008年7月,苗检红因经营药材生意缺少资金,便邀龚意权合伙经营。龚意权在交纳入股股金5.3万元后,发现苗检红在资金信用方面存在问题,其合伙入股股金也分文未交纳,便提出退股。经协商,苗检红表示同意,约定龚意权得回所交5.3万元股金,合伙中的债权、债务、库存的药材等事项全由苗检红处理。
对龚意权应得回的5.3万元股金,苗检红于2009年2月20日出具欠条,承诺该款在一个月内付清。逾期后经龚意权多次催促,苗检红只给付3000元,余款要求龚意权宽限其至2009年11月底还清,龚意权被迫无奈只好同意。当此期限过后苗检红再次失约拖欠未付,还向龚意权提出原合伙期间所进药材价格偏高,造成亏损要求龚意权分担该亏损,遭龚意权拒绝,苗检红以此为由拒绝归还欠款。龚意权则向法院起诉归要求苗检红付清其入股股金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龚意权退出与被告苗检红的合伙后,双方约定原告龚意权得回其所交入股股金5.3万元,不参与与被告苗检红的药材生意经营,该约定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苗检红违约拒不退回原告龚意权的入股股金,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承担其退股后被告自已经营的亏损损失,没有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