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团队 >> 业界动态 >> 文章正文
买人货物已多年,借口短少不还钱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开店讲究诚实守信,童叟无欺。可是由被告夫妻经营的一家小店,在进货后,以短少为由拒绝还款。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拖欠货款纠纷,判决被告朱大康、张小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建康货款95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被告朱大康、张小燕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小燕系个体商店的业主,该商店由夫妻共同经营。自2005年上半年起至20097月,原告刘建康陆续向被告朱大康、张小燕供应直径为1.5厘米的塑料软胶管共635卷,双方口头约定每卷5.5公斤,每公斤8.8元,共计货款3万余元。2009718日,经双方对账,朱大康、张小燕夫妇已付刘建康货款2万余元,尚欠货款9500元,被告朱大康向刘建康出具了欠条一张,并加盖小店印章。之后,朱大康、张小燕一直拖欠未还,刘建康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已实际履行,故买卖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二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2万余元,尚欠9500元至今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欠条,且欠条上盖小店印章,二被告亦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4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的规定,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欠款9500元。并应偿还货款利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