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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调整〈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决议》,现就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1998年度的缴费比例仍为5%。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基数的8%。
从1998年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起,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在职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从1998年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起记入本人缴费基数的11%,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以前已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不再变动。
在职人员在跨统筹范围的城镇企业之间调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转移的储存额为1997年12月底前记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储存额和1998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三、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上一年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四、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从1998年起,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进行调整。
六、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帐户的记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按上述有关内容执行。
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组织实施。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