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也可以说全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正如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一样,在颁布之后,有关这部法律的热点、焦点、争论点一点也不少,大事、小事,事事不断。不可否认,从立法技术来说,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应该说有很大的进步。总体而言,这部法律秉承的是向弱者倾斜的立法精神,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但是,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合法用工的企业也会面临三大尴尬境地。?xml:namespace>
一、强制推行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不愿意签书面合同的矛盾
《劳动法》主张用工需要签书面合同,但是,实施十多年来导致书面劳动合同签约率极低,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约率不到20%,个人行业几乎就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为解决这一顽疾,《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立法的目的是好的,就是要督促用人单位用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让劳动者的权利落实到纸面上。但是,目前各地的企业都反应这样的一个问题,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任凭企业如何做劳动者的思想工作,劳动者就是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更不愿意签订合同。大部分劳动者认为,签订书面合同就是约束自己,自己不能随便辞职了。当然,也可能有些劳动者不签书面合同有其他想法,如主张双倍工资、主张无固定期合同等等。不论劳动者处于哪种原因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只能做如下选择:要么继续用工,面临巨大的用工风险;要么不用工,面临用工荒的难题。对于无数企业咨询笔者这个问题,笔者首先建议企业引导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导不成的,只能选择不用工。
二、社会保险的强制缴纳与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矛盾
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这在《劳动法》下面也是如此,只不过《劳动合同法》又强化了这一问题。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的问题是,劳动者死活都不要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更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因素用很多。首先是观念的原因,很多人认为养老还是靠子女养老,不需要国家、社会养老。其次是劳动者希望拿到现金,交纳社会保险的话,自己的工资也要扣除一部分,认为是影响了自己的收入。最后就是制度的原因,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无法在去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而目前我国的劳动力流动是自由的,劳动者在一个地方缴纳社会保险后,到另一个地方后,社保不能转移,劳动者就认为缴纳社会保险等于付诸东流。所以,《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可见,国家也将逐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不管何种原因,劳动者不愿意社会保险的,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也比较尴尬的事情。当各地的企业反复咨询这个问题时,笔者给他们的建议就是,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属于法定可以扣缴的事项。有的单位反应,如果给劳动者扣缴社会保险,劳动者就离职走人。由此可见,现在和未来一段时间,这仍然是用人单位不得不面临的两难的尴尬境地。
三、法定的提前30天辞职与劳动者随时走人的矛盾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有辞职的自由,但是一般而言,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实现的情况是,劳动者随时走人的情况很普遍。各地用人单位都不止一次咨询这样的问题,劳动者辞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单位怎么办?笔者给他们的回答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辞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同时,笔者会进一步指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这个权利,但要行使这个权利很难,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必须证明有损失才行,无法证明的,就没有办法要求赔偿;其次,劳动者流动性大,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可能不知劳动者的去向,也就无法主张赔偿,或者知道劳动者的去向,但是可能是千里之外,从经济角度来说,也无法千里迢迢去找劳动者要赔偿了。因此,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天走人与劳动者随时走人的矛盾,也将是用人单位面临的一个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