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该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xml:namespace>
依据上述条款,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一般按顺序确定):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此方法的计算公式为:专利权人因侵权产生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此方法的一般计算公式为: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至于“几倍”专利法没有规定,根据最高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01第21号)的规定,确定为1至3倍。
4、法定数额赔偿。专利法规定了上限为100万元,下限为1万元的法定赔偿范围。
利用上述前三种方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一般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
就上述四种计算方法,就笔者代理的专利保护案件中(也是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维权普遍采用的),采用最多的是第四种方法,即法定赔偿计算。就其原因,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计算,证据收集需要大量的精力,而且专利权人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数,只有因侵权产生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才是确定该计算方法的依据,所以,适用该方法计算费时、费力;第二种方法,侵权产品销售总数的确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取证,侵权人销售范围之广,此方法在实务中几乎行不通。
与此而来,就产生了一问题,法官在采用法定赔偿确定具体数额时的依据是什么?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法官的根据为: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这一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非常之大,笔者已代理多起专利侵权案件,到现在也没有琢磨到法官心中的尺度。有的发明专利侵权赔偿6万,但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8万,依据何在?也许只有审判人员自己知道。所以,只建议当事人在采用此种方法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尽量多收集一些侵权人侵权手段、方式、持续时间等证据,以求法官在确定赔偿时多一些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