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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
[分析]
首先,长江公司的声明“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属于免责条款。依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本案中长江公司的杀毒软件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造成了黄某的财产损失,长江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其免责条款无效;同时依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长江公司的免责条款免除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故长江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黄某有权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由于长江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因而黄某无权获得双倍赔偿。
最后,依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黄某只能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二者中择一行使,不能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因此,黄某有权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