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曾经风光一时的粤泰八达农庄(nongzhuang),如今显得十分凋敝。?xml:namespace>
枯黄失管的果树,破烂不堪的鸡舍。位于罗定市双东镇的粤泰八达农庄(nongzhuang),如今杂草丛生,一片凋敝。
谁能想到,短短几年之前,这里曾经风光一时。
更不为人所知的是,农庄由盛转衰,全是由于几位股东之间互相倾轧,内耗不断而导致。
合伙投资承包果园
在1996年初,罗以森、张八达、刘海波、梁启成四人商量,决定合伙投资在罗定承包山地种果。
四人在同年9月9日联手起草了《粤泰粤泰八达农庄入股情况》。其他三人各出资10万元占1股,梁启成只出资5万元,占0.5股。罗以森、刘海波、梁启成共同签名,一致同意罗以森掌管35万元股金。
1997年初,罗以森等人在罗定双东镇罗寨村委会(后改为双东村委会)承包了300亩山坡地。由于股东张八达远在泰国,罗以森、刘海波两人又是国家公职人员不便出面,当时是由梁启成和罗以森的妻弟李国祥代表农庄股东在合同书上签名。
农庄开发初期,只有300亩山地,5个山头和7亩鱼塘,种有荔枝、龙眼6000株,建有一幢面积200平方米的猪舍。同年,刘海波的儿子刘枫来到农庄工作。
经过三年的发展,到1999年农庄初成规模,拥有果树近万株,鱼塘30亩,鸡、猪舍10000平方米。
之后,双东村委会提出将农庄邻近的山地再承包给农庄,在1999年5月由罗以森妻子李美芳、刘海波妻子李红芳、梁启成三人,代表农庄全体股东与双东村委会重新签订合同。将原有山头5个、鱼塘7亩增到山头8个,鱼塘40亩,面积600亩。同年,还与郁南温氏公司大湾服务部合作养鸡。当年出栏肉鸡20多万只,肉猪500头。
2000年,刘海波退休后也来到农庄工作,负责内务和出纳管理。罗以森则负责会计记帐、对外联系等业务。
2004年,因为上级专项资金的划拨要有对应的独立法人单位,在银行要有专户。在罗以森与李美芳的商讨下,决定由刘枫个人向罗定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名称为《罗定市双东镇粤泰粤泰八达农庄》。
据了解,当时罗定市工商局要求全体合伙人到场签名,并要有出资证明,所以李美芳就让刘枫以家庭经营为单位的形式进行申请。结果,刘枫当时就在登记表“家庭成员人数”一栏上填写了6人,他当时的想法是,四个股东加李美芳、李红芳共是6人。办理好工商执照后,刘枫就在罗定市农业银行开设了基本帐户。
意见分歧转让股权
到了2007年,农庄进入鼎盛时期。粤泰八达农庄总共拥有果树20000多株,鸡舍、猪舍10000多平方,鱼塘80多亩。
不过,此时几位股东之间的矛盾也在潜流暗涌。
罗以森、刘海波就今后粤泰八达农庄的发展方向出现分歧。罗以森主张多种经营,向特种养殖发展,提出养日本锦鲤、甲鱼、黑山羊等,但刘海波认为现有规模已足够,只要加强管理便可。
之后,刘海波在2007年3月、5月和8月因病三次入院,农庄就由罗以森夫妇和刘海波妻子李红芳打理。罗以森自己引进了5000条锦鲤苗、5000只甲鱼苗、黑山羊80只在农庄养殖。
到了2007年9月31日,四个股东之中的张八达和梁启成继去世。11月初,刘海波便提出退股。
于是,罗以森夫妻和刘海波夫妻四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写明:甲方是李美芳,乙方是李红芳,乙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甲方,乙方只收回出资的股金10万元。因为双方是亲戚关系,当时没有具体对农庄资产、债权、债务结算,只在协议的第六点讲明:粤泰八达农庄过去及今后的一切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刘海波称:当时双方的意思是,股权转让后原来共有的债权(包括猪、鸡、鱼、果)由甲方处理,债务(包括所欠饲料款、鸡苗款、猪苗款等)由甲方承担。
2007年11月8日,双方签字确认协议生效,但至今罗以森仍没有向刘海波还清股金10万元。记者了解到,农庄交给罗以森独自经营后,他将农庄的猪、鸡、鱼等处理了,卖得货款33万多元,但罗以森却没有用这笔款来还债。
双东村委会主任罗在烁说,刘海波离开后,农庄果树连年减产,鸡棚破烂不堪,林间杂草丛生。一个大有发展的农庄陷入失管。
债务纠纷 对薄公堂
屋漏偏逢连夜雨。到了2008年初,原来农庄所欠鸡苗款、饲料款的供应商纷纷向农庄追债。
但罗以森向上门追债的人表示:“欠单签名是谁,就向谁要。”供货商上门找到刘海波,刘承认是农庄欠的货款,但表示农庄已转让给了罗以森,应该由罗以森负责支付。
农庄债务久拖不还,债权人于是纷纷起诉状告。
2008年11月,饲料供货商叶军首先向罗定市人民法院起诉李红芳、刘枫,并且追加罗以森、李美芳为共同被告。2009年1月21日,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刘枫承担清偿责任,李红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2009年1月31日前还清尚欠款67824元及其利息。
此外,2009年4月,供货商梁梅清也向罗定市人民法院起诉罗以森、刘海波、李美芳、李红芳和工商执照的登记人刘枫五人,要求法院判五被告共同偿还所欠货款217491元。法院最终判定由刘枫承担责任,刘海波、李红芳连带承担。
“农庄合伙经营,我的股权已经协议转让,为何还要负债?”刘海波说,难道股东罗以森、李美芳一点负债的责任都没有?
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依据是:粤泰八达农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家庭式经营,并没有存在罗以森、李美芳参与经营的事实,真正经营者姓名为刘枫,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应对粤泰八达农庄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处理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之间如有涉及合伙纠纷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处理。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即被告刘海波)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即梁梅清)同意。在该案庭审中,原告梁梅清明确,刘海波夫妇与罗以森夫妇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六点,即债务转让无异议,同意粤泰八达农庄的债务转让后由罗以森和李美芳承担([2009]罗法民初字494号判决书第8页有记录),但罗定市人民法院仍作出“由刘枫承担责任,刘海波、李红芳连带承担”判决。刘海波认为,粤泰八达农庄2007年以前一直是合伙经营,罗以森、李美芳当是参与经营者,但罗定法院竟没有判决其承担农庄负债责任,令其不解。
目前,此案已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28日后二审,但仍未有判决。留在案件背后的,则是凋敝的农庄和人们的喟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