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借了人家5万元后不还,还振振有词地辩解道:“我有赌博恶习,借的是赌债。”更有甚者,她还提供了刑事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欲证明自己有赌博恶习,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但陈小姐借款抵的是赌债的“事实”却没有被法院所采信。8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陈小姐归还张先生借款5万元,并偿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一审判决。?xml:namespace>
2008年8月28日,陈小姐向张先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先生人民币伍万元正。由于陈小姐未能归还借款,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从2008年9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诉讼费由陈小姐承担。张先生称,陈小姐立下借条,口头承诺于10天后归还。但于2008年9月8日向其催讨时,陈小姐躲避不见,打电话进行催讨,手机无法接通。故认为合法债权应当受到保护,陈小姐的行为已经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小姐辩称,借款确有其事,但并不是因为经营需要资金借款的,事实上,自己有赌博恶习,借款是用于赌博。虽然借条上所写借款金额为5万元,但实际到手的款项只有4.85万元,借款属高利贷性质,而且也未承诺于10日内归还借款。为支持自己的观点,陈小姐还向法院提供了1份刑事判决书和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欲证明自己有赌博恶习,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
法院认为,陈小姐称借款系高利贷之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难以采信。陈小姐提供的刑事判决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虽能反映出陈小姐因赌博恶习于2005年11月被非法拘禁以及2008年7月被行政处罚,但尚不能证明张先生出借款项时明知其借该款用于赌博,也不能证明张先生直接参与赌博或该借款系欠陈小姐的赌债,故对陈小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