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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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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200811288时晚左右,钱某驾驶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正在修理路面比较颠簸的某交叉路口,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相会。被害人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钱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侧面行驶,被钱某驾驶的半挂车撞倒。学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事故发生后,钱某驾车继续前行。对面交会的轿车发现钱某驾车未停后,当即报警并转头追上钱某。吴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脏等器官损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队认定,钱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场目击证人证实,事故发生后钱某先减速,后停顿了一下,又加速前行。钱某供述的解释是,当时自己未发现其驾驶的半挂车撞倒他人,以为路面颠簸撞到了石头,所以停顿了一下,又加速前行。

 

  【评论】

   本案涉及到交通肇事之后逃逸的认定问题,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因为肇事后逃逸体现出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所以法定刑比一般交通肇事罪要高。我们认为,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进行认定。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中,逃逸分为消极逃逸和积极逃逸,前者指行为人逃离现场,一走了之;后者指逃逸之际又采取了积极的手段或措施,如将被害人抛弃至人少的地方。本案中,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晚上8点左右,视线受影响)、钱某驾驶的车辆情况(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身长声音大)以及事故所处的环境(路面比较颠簸),钱某确有可能未发现其驾驶的车辆撞倒他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应认定钱某的行为系交通肇事逃逸。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1、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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