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烫伤住院,吃饭时因护工疏忽大意被呛食死亡。昨日,一中院认定护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判决委派护工的积水潭新兴劳务服务中心赔偿38万余元。 ?xml:namespace>
2010年3月2日,勾某因烫伤后轻度感染住进积水潭医院烧伤科,家属通过病房护士站,在积水潭新兴劳务服务中心聘请陪护员鱼某,每天陪护费为90元。
据家属诉称,入院两天,护工鱼某在给老人喂早餐时,不慎呛着老人致使窒息,虽然经过抢救暂时保住了性命,但却处于昏迷状态,转入ICU病房观察,且需要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3月9日,老人病逝,随后家属将护工所在的劳务中心与医院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既然病人已经聘请了护工并交纳相关的护理费用,即意味着死者已经与劳务服务中心订立了有偿护理合同。
法院认为,尽管事发前勾某因为多年前就患有后脑损伤,导致他出现过吞咽困难的情况,但其自身的这一病情只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护工鱼某在喂餐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导致勾先生呛食死亡,劳服中心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积水潭医院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终终审判决劳服中心赔偿死者家属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