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九旬的张老太在医院住院期间,护工给她喂食2只馄饨后,不久窒息而亡,对此事件谁该担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护工所在单位上海市一家病人看护服务社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5万元。 ?xml:namespace>
2007年4月,张老太因外伤性骨折入住上海市公利医院治疗,期间,家属聘请了上海浦东一家病人看护服务社的护工进行看护。一天中午,护工给张老太喂食2只馄饨后,老人因食物误入气管窒息死亡。
为此,张老太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护工所在的病人看护服务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近15万元。
病人看护服务社辩称,护工给老人喂食馄饨的行为是受老人的委托进行的,并无对老人进行损害的主观故意。且护工在喂食前已按相关规定将病床摇高,使老人在进食时处于半卧位姿态,老人在吃馄饨时并无呛咳现象,故护工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6日中午,护工是在老人众多亲属在场的情况下喂食馄饨的,老人当时有语言表达能力。老人停止进食馄饨后不久身体出现不适,医院对其进行了抢救,但最终死亡。经医院诊断,老人因食物误入气管窒息致呼吸心跳骤停。
一审法院认为,老人被馄饨堵塞气管,服务社护工未尽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对其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老人家属事发当时也在现场,其未及时制止护工的不当喂食行为,也具有相应过错,故判决病人看护服务社赔偿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人民币4.7万余元。
病人看护服务社对此判决不服,遂提出上诉。病人看护服务社认为,老人出现不适是在喂食后十分钟,其死亡与喂食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认为,由于造成食物堵塞气管的原因很多,包括食物反流、吞咽反射功能减退等,而喂食不当进入气管必定存在当场呛咳的现象,现无证据证明老人当时有呛咳情况,故不能认定食物堵塞气管是因为喂食不当引起。由于老人家属不能举证证明护工在喂食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所以要求病人看护服务社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
上海市一中院还认为,考虑到老人的死的确和护工喂食的馄饨有关,护工在喂食过程中也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所以病人看护服务社对于老人死亡后果可给予适当的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