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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大降,法院认定不属于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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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季先生花费近600万元购买了一套联排别墅,孰料第二天开发商就大幅降价。季先生认为开发商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又擅自改变小区规划,要求支付违约金100多万元。日前经宝山法院审理,驳回了季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07月,季先生看中本市富长路上一个三层联排别墅的楼盘,遂与开发商签下总房价款暂定为570多万元的购房合同,约定20111231日前交房。可是让季先生没想到的是,他们签约后第二天,开发商就突然降价,并启动 “买石库门别墅,送奥迪Q5”活动,造成季先生多花了40多万元的 “冤枉钱”。

 

    2012年初,房子已建好,季先生到实地查看,发现楼盘格局已变为392套别墅,并非买房时图纸标注的358个门牌号。遂认为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平面布局,导致车位不够、人流增多等降低小区整体品质等影响,已构成违约。同时,开发商在签约时又进行价格上的欺诈,以此向宝山法院起诉,认为开发商对降价及优惠活动的开展不可能瞬间决定,存在对原告隐瞒事实而误导原告签约的行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被告按房价的20%支付违约赔偿金100多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称,季先生混淆了套数和门牌号的区别,小区确实是1-358号,但里面不是358套,对外销售的是384套, 1-358号包含了384套房屋,后来规划成392套是经过规划部门审批的。另外,季先生的房型是小区中最好的房型,价格是最高的,实际在购买时,工作人员也已经为其优惠了40多万元,所以不存在对原告不公平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的合同价格由原被告协商一致确定,在签约后不能随意改动。而开发商之后开展的买房送车活动,系其经营活动中的促销手段,合同并无相关约定限制被告在楼盘销售时的降价、让利等行为,因此季先生主张开发商价格欺诈,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开发商变更F34套房屋的规划是事实,但并非系争房屋所在A区,规划部门也表示变更后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均符合规划控制要素,可见房屋套数与面积虽作相应调整,对小区平面布局并不存在影响,而且合同也约定小区平面布局以最终政府部门批准的为准。因此,开放商对F区房屋户型进行变更,未违反其与季先生所签预售合同的约定,并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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