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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房动迁离婚儿媳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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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公婆家的房屋拆迁,媳妇离婚后能否得到房产份额?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支持 “媳妇”高小姐的部分诉请,酌情由男方家向其支付20万元。 

    为了赶在未婚夫家动迁之前入户, 20013月,年仅21岁的高小姐与相识不久的唐先生登记结婚,高小姐户口也随即迁入夫家。同年7月,唐父作为被拆迁人代表与拆迁方签订 《协议》,约定双方互换房屋产权,该协议上注明被拆迁人为四人,即高小姐夫妇和公公婆婆。嗣后,唐家拿到两套动迁房共计149平方米。 

    2009年,高小姐与唐先生为生活琐事产生摩擦并离家出走。同年922日,唐先生将其房屋份额通过买卖形式转让给了父母。 2010年,高小姐以公婆行为侵害自己权利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唐先生与其父母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于201012月作出判决,支持了高小姐的诉求。随后高小姐与唐先生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 

    今年初,高小姐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动迁房屋拥有四分之一所有权,由唐先生及其父母支付折价款51万元。 

    庭审中,唐先生及其父母辩称,被拆迁的老房,是唐家在唐先生七岁时建造的,高小姐不享有权利。拆迁采用的是拆私还私的方式,即以唐家所有的老房子交换取得系争房屋。虽然高小姐在动迁时属于安置人口,但由于高小姐自行离家出走,并与唐先生离婚,因此不应再对系争房屋享有权利。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拆迁房屋在原告结婚前建造,原告对此不享有权利。但本市当时实施的拆迁细则俗称“数砖头加数人头”的补偿形式,即既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相关,也与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相关。原告这一安置人口使系争房屋以更优惠的价格取得,原告对系争房屋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法院考虑到双方对房屋取得所作贡献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唐先生支付高小姐房屋折价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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