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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隐瞒实情 买家购得“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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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一年前买入的房子竟是 “凶宅”,要求 “退房”不成,无奈之下,买主一纸诉状将卖主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署的 《房屋买卖合同》和 《协议书》;并由卖主返还买主房款91万元;买主在结清房屋抵押贷款、涤除房屋抵押登记后返还卖主房屋;卖主支付买主中介费及房产交易手续费等损失费共计8220元。

 

    买到“凶宅”引发纠纷 

    20101227日,曾先生通过房产中介与范先生夫妇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 《协议书》,约定曾先生向范先生购买浦东新区的一处房产,总交易款91万元及相关其他事宜。 2011216日,该房屋的产权经核准登记于曾先生夫妇名下。曾先生想等原本租住的房子租约到期后,装修一下搬进去居住。可一年后,经邻居好心提醒,方知购买的房屋内曾发生过恶性凶杀案件,曾先生联系范先生的妻子,但她却矢口否认。

 

    经核实, 2010723日,案外人孙某曾在租借的该房屋内与其母亲与弟弟发生矛盾,孙某遂将其母亲及弟弟残忍杀害。事后,范先生将该房屋通过中介挂牌出售给曾先生。 20124月,曾先生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退房”。

 

买主可否要求“退房” 

    买到这样的房子,购房者可否要求 “退房”?浦东新区法院于20125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曾先生夫妇认为,范先生明知其所有的房屋已成凶宅,具有重大瑕疵,其价值因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贬值,却在凶杀案发生后不久,委托远离该房屋的中介挂牌出售,且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过的凶杀事件,诱使自己花91万元向其购买该房屋。现自己的孩子未满1周岁,在知道该房屋内发生过凶杀案后,全家人不敢居住于该房内,故起诉至法院要求 “退房”。

 

    范先生夫妇则不同意曾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曾先生从看房到购房长达一年多,且曾先生也一直在系争房屋的小区里租房居住,应知道系争房屋内死过人。而曾先生的电话录音是有预谋且编造的,系争房屋在买卖过程中一直处于租借过程中,系争房屋交易符合国家规定。

 

    隐瞒“信息”合同撤销 

    法院认为,房屋内如发生过凶杀案件,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因人们普遍对凶杀事件的恐惧心理及对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的忌讳心态,房屋的价值会贬损,且购房者的生活质量会因此受到影响。本案中,范先生明知系争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杀事件,但其未举证证明在出售前已告知了对方,隐瞒了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曾先生夫妇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并要求范先生夫妇返还购房款9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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