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去世后,生前承租的公房谁来做承租人引起了家人之间的矛盾。物业公司夹在中间左右为难,在按照相关规定确认王先生再婚妻子为承租人后,却被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变更承租人的核准书。?xml:namespace>
近日,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租人病逝后妻女俩同时主张变更
王先生有过三段婚史。 1983年结束了第一段婚姻后, 1987年他和李女士结婚,并居住在本市西康路某小区的一套公房内,两人生下了一个女儿。 1996年,王先生再次离婚,李女士带着女儿连同户口一起迁出。
1998年,王先生又和叶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叶女士承租的公房内,之后两人将房屋按照政策转为产权房,并将王先生作为承租人的公房用来出租。
2010年1月,王先生因病去世后,叶女士和王小姐因为遗产继承产生矛盾并打起了官司。同年11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明确了王先生的遗产分配方案。而王先生生前作为承租人的那套公房,王先生的家人并没有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提及,之后王小姐就搬进了该处公房居住。
虽然该处公房上已经没有了户口,但是叶女士和王小姐都向当地物业公司提出了申请,要求变更公房的承租人,这对继母女之间的纠纷也开始升级。
核准历时一年承租人变更风波不断
叶女士和王小姐是在2010年11月向物业公司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的。物业公司经过核实,认为王小姐不符合成为房屋承租人的条件。 2011年4月,物业公司作出核定,确认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叶女士。
物业公司的核定结果引起了王小姐的不满,她坚持认为公房是父亲留给自己的。王小姐的想法并非空穴来风,因为她手里有一张父亲亲笔写下的遗嘱。原来,王先生在病重期间曾经写下过一张遗嘱,遗嘱写明他承租的公房将来由王小姐承租。
2011年5月,王小姐找到了物业公司的上级公司反映情况,为了更好处理王小姐和叶女士的矛盾,上级公司撤销了物业公司的核定书,要求物业公司重新核定承租人。物业公司多次召集双方协商,并邀请了当地司法所共同参与协调化解双方的矛盾,但是王小姐和叶女士始终各不相让,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2011年11月,在双方提出变更申请一年后,物业公司再次做出核定,按照相关规定依旧确定该处公房的承租人是叶女士。
租赁户名变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物业公司认为虽然王小姐手里有一份王先生的遗嘱,但是由于房屋属于公有性质,不能划入遗产分配的范围,这次承租人的变更核定是按照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的。
今年2月,王小姐将物业公司和叶女士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物业公司作出的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叶女士的核准书。
王小姐认为叶女士从来没有在该处房屋内居住,户口也没有迁入过,并不符合成为房屋承租人的条件。
而经过审理,法官认为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指定和变更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王先生在和叶女士结婚后,搬到了叶女士的住处共同居住,并将房屋用于出租收益,应视为夫妻双方对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所以叶女士符合了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上海市的相关法规明确了公有住房原承租人死亡后,确定新的承租人时,原承租人的配偶优先于子女。所以,物业公司作出的核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