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岳先生和舒小姐确立恋爱关系,两人恋情迅速升温,进而于同月底闪电同居。考虑到今后关系进一步发展, 2009年6月,岳先生与舒小姐同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一套位于本市宝山区的二手房。房屋总价为55万元,岳先生支付了首付款22万元及契税,并以自己名义办理了33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以支付剩余房款。 2009年7月,岳先生、舒小姐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产证共有形式一栏载明为两人共同共有。 2010年10月,岳先生、舒小姐因故分手。岳先生认为,房屋是他出资为与舒小姐结婚而购买,现两人恋爱不成,舒小姐理应返还房屋份额,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系争房屋为其个人所有。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xml:namespace>
庭审中,舒小姐不认可岳先生的观点,认为购买房屋是两人共同投资行为,房屋产权也登记在两人名下,岳先生只享有房屋50%的产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岳先生除了支付购房首付款及相关税费之外,每月还按时偿还房贷。目前系争房屋的价值已达到90万元。
舒小姐表示房屋产权可以完全归岳先生,但应向其支付折价款。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系争房屋归岳先生所有,同时判令岳先生向舒小姐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对此,岳先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系争房屋全部由其出资购买,现两人恋爱不成,舒小姐应 “净身出户”,其不应再向舒小姐支付任何折价款。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岳先生、舒小姐购买系争房屋,共同登记成为房屋的权利人,物权的取得程序合法,两人同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共同享有权利。现两人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房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鉴于两人对于共有房产的分割没有协议,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房屋由岳先生出资购买并每月偿还房贷,一审法院确定由岳先生支付舒小姐房屋折价款10万元,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岳先生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市二中院驳回岳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吴俊法官分析了本案主要法律问题,即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时应如何处理?吴法官指出,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本案所涉房屋应确定为恋爱双方即岳先生、舒小姐共有。当共有关系终止时,在没有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主要根据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在本案中,房屋是由岳先生出资购买并偿还贷款,因此房屋产权判归岳先生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