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 房产纠纷经典案例 >> 文章正文
未出资而登记为产权人,房屋分割是否有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200811月,岳先生和舒小姐确立恋爱关系,两人恋情迅速升温,进而于同月底闪电同居。考虑到今后关系进一步发展, 20096月,岳先生与舒小姐同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一套位于本市宝山区的二手房。房屋总价为55万元,岳先生支付了首付款22万元及契税,并以自己名义办理了33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以支付剩余房款。 20097月,岳先生、舒小姐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产证共有形式一栏载明为两人共同共有。 201010月,岳先生、舒小姐因故分手。岳先生认为,房屋是他出资为与舒小姐结婚而购买,现两人恋爱不成,舒小姐理应返还房屋份额,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系争房屋为其个人所有。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庭审中,舒小姐不认可岳先生的观点,认为购买房屋是两人共同投资行为,房屋产权也登记在两人名下,岳先生只享有房屋50%的产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岳先生除了支付购房首付款及相关税费之外,每月还按时偿还房贷。目前系争房屋的价值已达到90万元。 

    舒小姐表示房屋产权可以完全归岳先生,但应向其支付折价款。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系争房屋归岳先生所有,同时判令岳先生向舒小姐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对此,岳先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系争房屋全部由其出资购买,现两人恋爱不成,舒小姐应 “净身出户”,其不应再向舒小姐支付任何折价款。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岳先生、舒小姐购买系争房屋,共同登记成为房屋的权利人,物权的取得程序合法,两人同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共同享有权利。现两人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房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鉴于两人对于共有房产的分割没有协议,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根据查明的事实,房屋由岳先生出资购买并每月偿还房贷,一审法院确定由岳先生支付舒小姐房屋折价款10万元,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岳先生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市二中院驳回岳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吴俊法官分析了本案主要法律问题,即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时应如何处理?吴法官指出,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本案所涉房屋应确定为恋爱双方即岳先生、舒小姐共有。当共有关系终止时,在没有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主要根据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在本案中,房屋是由岳先生出资购买并偿还贷款,因此房屋产权判归岳先生是适当的。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20..
·对破坏房屋外貌违法行为..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
·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
·【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
·确认一般的法律事实不能..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将房..
·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的经..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
·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