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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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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王某有一处178平方的房契,王某有五个孩子,王某的大儿子跟妻子尽主要赡养义务,王某99年病逝世,王某妻子于00年逝世,大儿子06年逝世.王某的房屋是大儿子自己用钱盖的,只是房契的名字是王某的,并且房子是王某的几个孩子分家后两年才盖的,分家的时候这块地还没有出现.问现在该如何分配这块地,遗产的分割的界线是在按现在分配,还是按王某死后的继承权来分。

  一、首先考虑一个继承权时效的问题

  由于王某去世时,其妻子与王某的儿子并没有进行过分割财产,也就是说没有行使过继承权。那么无所谓继承权受侵害之说。那么从王某去世时起20年内,继承权有效。

  二、这块地如你所述,是可以在地上建房子的,那么此地的属性应该是宅基地。对于宅基地,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王某家只有宅基地永久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此地的所有权者是集体所有。但根据我国《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所以这块地是不能进行分配的。只能对地上的房子进行分配。

  三、由于房子的产权上的名字是王某,则按《物权法》的规定,此房属于王某与王某的妻子所有。王某儿子虽然用自己的钱盖房,但把房子的名字写成王某时起,算赠与给王某。把房子等值比喻成100万,王某去世时,王某的妻子得先分得属于她的50万。然后对剩下的50万,由他五个儿子和王某的妻子平分,即王某的妻子有(50+50/6)万,王某的五个儿子分别有50/6万。

  四、王某妻子2000年去世时,其五个儿子对(50+50/6)万及其它王某妻子的财产进行分配。当然由于其大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妻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则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王某大儿子多一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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