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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购房合同约定不明导致无法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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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朱先生通过地产中介公司购买一处房屋,他在签订合同并交纳10万元定金后,又认为合同存在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其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申请到银行按揭贷款等问题,遂将业主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合同无效返还10万元定金。近日,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朱先生、业主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业主应返还朱先生款项10万元。

 

  购房者状告业主和中介

 

  朱先生诉称:今年326日,他和一家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通过该中介公司作为经纪方,购买业主林先生位于福田区地一处房产。当时双方约定转让成交价为222.8万元,采取按揭付款地方式,中介公司应协助朱先生寻找银行承诺贷款支付给林先生,但合同对首期付款额和银行贷款额没有最终确定。合同最后备注部分注明,签订合同时朱先生清楚林先生的房产尚抵押在银行,且买卖双方同意并要求在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写回原房产证上的价格。

 

  326日到41日,朱先生向中介公司交纳了房产的定金10万元,业主林先生也向他开具了收款收据,并将定金交给中介公司托管。后来朱先生认为,该房产证上原购买的价格,和他实际购买的价格相差甚远,如果双方按照之前的约定签署合同,那么会违反国家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规定。而且上述房产抵押在银行,正在抵押的房产未经银行同意,是不能转让的。此外,由于贷款金额无法确定,因此他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申请到银行贷款。

 

  为此他向中介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立即解除该合同,但中介公司和林先生均没理睬。朱先生遂将林先生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称购房者自身过错

 

  今年822日,福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业主林先生辩称:涉案房产是因按揭抵押在银行的,这没有侵害买房和第三人和任何权益,不必然导致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合同中对首期款付款也有明确的约定,即总价减去银行承诺贷款额。况且他没有逃税的必要,因为合同已经约定相关税费由朱先生承担。房屋未能成交的根本原因是朱先生没有积极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自身又没有一次性支付放款的能力,其过错责任应该由其自己承担。

 

  林先生还认为,朱先生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他同时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准许其没收朱先生的定金10万元。

 

  中介公司则认为,该公司无须承担相关责任。朱先生的定金不是支付给该公司的,该公司只是负责托管,实际上该款是林先生收取的,朱先生要求该公司返还定金没依据。该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后就着手协助朱先生办理贷款,但是朱先生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给银行,所以无法取得贷款承诺书。至于税款的约定方面,这是买卖双方私下协商达成的结果。由于这次买卖的全部税费都由朱先生承担,才由朱先生提出写回原房产证的价格。

 

    一审判解除购房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所涉地产虽已设定抵押,但双方约定该地产的买卖成交,应在双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才算最后完成,所以该合同属于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确认为有效合同。

 

  朱先生、林先生和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对朱先生应付首期款及银行按揭款项均未作出明确约定,朱先生在此情况下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非其单方面的原因所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现售)合同》,是不能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原因造成。因此林先生以违约为由反诉朱先生,要求没收其已付定金10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被告均已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所以该合同应该予以解除。林先生所收的10万元应该退还给朱先生,中介公司没有实际收取朱先生的10万元款项,因此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朱先生、林先生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林先生应返还朱先生款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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