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xml:namespace>
2012年7月20日上午,刘先生焦急的打电话给我们寻求帮助。刘先生称,我买的房子位于长宁区中山南路,是二手房,全部房款已经付清,可是现在对方要起诉我把房子拿回去了。对方情绪较为激动,我们在电话中没有办法了解到太多信息,因此我们告诉他别着急,事情可能比较复杂,让他携带所有的材料来律所面谈。下午,刘先生来到律所,向我们讲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来,2009年9月,刘先生在熟人的介绍下,认识了要卖房子的单女士。交谈中,单女士称房子是她一个人的,位于中山南路,大概90平方米,要价105万元。经过谈判,单女士主动将房价减到100万元,刘先生盘算了一下,实在很划算,当即决定买下来。同年10月,刘先生与单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房产过户完成后,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刘先生因为公事当月出国。2012年6月份,刘先生从国外回来打算重新装修房子入住。可是当刘先生联系好装潢公司来到房子时,却发现房子已经有人入住了。经过询问,刘先生了解到,住在房内的人是单女士的前夫陈先生,两人于2011年5月离婚。刘先生联系单女士与陈先生,三人面谈,刘先生要求陈先生搬出房子,但是陈先生称,该房屋本来是自己前岳父的,2009年岳父去世留下该房屋给自己的前妻单女士,同年,单女士将房屋卖给刘先生,这一切陈先生并不知情。并且陈先生称,该房屋是虽然是单女士继承她自己父亲的房屋,但是他已经向律师咨询过,该房屋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单女士单独处分该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他准备起诉要回房子。
2012年7月20日上午,刘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因此发生了开头所述的那一幕。我们在了解到案件的全部信息之后,接受了刘先生的委托,代理此案。
【律师分析】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单女士在陈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当属无效。
我们认为,该房屋的房产证上只有单女士的名字,而且在房屋交易前的谈判中,单女士有意回避了对自己家庭状况的描述。因此,刘先生完全有理由相信单女士有权处分该房屋。所以,原告方以自己“不知道”对抗刘先生理由明显不足。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原告方承担此次诉讼费用。
【律师建议】
本案中的刘先生很幸运,最终得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他的买房遭遇却值得大家吸取教训。因我国房产价值很高,无论是买主还是卖主都会在利益的诱惑下,不惜绞尽脑汁与人相争。应对房产交易风险,最好的方法就是预防。因此,律师建议大家,在房产交易时,应先找专业律师咨询自己所需要了解的情况,最好找律师陪购,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