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赠与房产,共有人单方面撤回无效 ?xml:namespace>
小胡自小丧母,父亲独自抚养他与哥哥胡某成年。2009年哥哥胡某和父亲一起买了一套房子,房子价值约110万元,房产证上是胡某和父亲的名字。因父亲身体不好,感觉自己不久于人世,2010年6月,父亲向大儿子胡某提议:在自己去世之后,将银行存款70余万元全部留给胡某,条件是要求胡某和自己签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房子赠与给小胡。胡某和他妻子商量过后,答应了父亲的条件,并且签订了赠与合同。
2010年11月,胡某父亲去世,小胡和哥哥胡某操办父亲的丧事,整理遗物时,按照当初的约定,父亲留下的两张银行卡和一张存折都给了胡某,三个账户共有存款约72万元。处理完父亲丧事后,小胡因工作频繁出差,而与哥哥胡某商量,约定将赠与房产过户手续推迟至2011年10月办理,胡某同意了小胡的提议。可是没想到2011年4月份,哥哥胡某在去给父亲扫墓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胡某因车速过快冲出道路,撞到路边的一颗树上,头部受重创,当场死亡。
哥哥下葬之后,嫂子周女士带小孩回了娘家。时间到了2011年10月,小胡想找嫂子处理房子过户的事情,但是她的家人百般刁难,不让小胡见到她本人谈房子的事情。小胡感觉不对劲,通过其他人了解情况后才知道,那处房产现在由嫂子周女士的弟弟在居住,周女士的家人从中作梗,根本就是不愿意将房子过户。小胡觉得无法协商,因此请律师帮忙起诉解决纠纷。
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并分析后认为,对方可能不会简单的认输,而本案中,对方最可能有两种主张:一是以其共有人的身份,辩称赠与合同己方不知情的,主张合同无效;二是以其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以房产并未过户为由,撤销赠与合同。庭审中,对方果然提起反诉,以赠与合同未实际履行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但是此种情况早已被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律师料到,并针对性的做了充足准备,律师提出,该房产是父亲和哥哥嫂子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因此赠与是共同赠与,嫂子不是完全所有权人,因此她无权单方面主张撤销共同赠与。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本案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方在10日内配合原告履行房产过户手续,并且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房产律师的思维是精细慎密的,敏锐的察觉到,本案赠与合同区别于一般赠与合同,这样的差异导致了迥异的案件处理结果。这佐证了房产诉讼的复杂性,也证明了房产律师的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