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xml:namespace>
2011年7月份曹先生来寻求我们的帮助,他说:“我前妻把家里的门锁全部换了,我现在无家可归,已经在朋友家住了半个月了……”根据他的讲述,我们了解到,原来曹先生与其前妻罗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于1998年、2000年分别生育女儿小曹、儿子小罗。后因感情破例,于2007年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曹先生的一半份额处分归其女儿小曹、儿子小罗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并未将房屋份额过户至子女名下,曹先生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11年6月18日,罗某以曹先生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要求曹先生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曹先生赶出大门。在曹先生离开后,罗某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先生无法进入该房屋。了解清楚案情后,我们帮助曹先生起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原告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我们认为,原告曹先生与被告罗某在离婚协议中处分自己房屋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是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法院也是据此判决房屋仍归曹先生所有。
【律师建议】
本案中,被告方觉得不能理解,明明协议送给小孩的房子,应当说合法合理,对方怎么说反悔就反悔成了?被告方的这一教训值得大家吸取!现实中,很多房产交易当事人因避免麻烦、避免税费等原因,在操作时不履行房产过户手续。可这些图一时方便、贪小便宜的行为往往意味着更大的风险。因此,律师在此告诫大家,房屋过户的程序一定要依法履行,如果有卖主或者中介机构要求免去此项程序的,买主一定要向专业律师咨询清楚,以免承担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