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xml:namespace>
李小姐与张先生是2007年登记结婚的,婚前男方有一套房子,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两辆车子,并且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其他家电家具。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4年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决定于2011年7月份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中,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产生了分歧。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产生分歧而产生的离婚案件。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在本例中,对于李小姐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包括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车辆以及家电家具,还包括双方在此期间的工资、奖金收入等。而张先生在婚前购买的房子则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