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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女子退房为患癌丈夫凑救命钱 开发商拒绝被起诉
“我买房的时候是想给老伴找个宜居之处安度余生,但现在老伴治病急需大量资金,所以这房子我不买了。”李女士认为,人的生命健康权大于财产权,因此起诉开发商,要求退还购房首付款20余万元。但是,开发商拒绝退还,并提出反诉,要求李女士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31万余元。昨天下午,大兴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李女士介绍,其丈夫2003年被确认患有胃癌,同年10月作了胃大部切除术,2012年1月被确认为肿瘤肝移植、骨转移。因考虑到丈夫时日不多,李女士想购买一处环境好的郊区商品房,以使丈夫度过最后的时光。于是,李女士在今年3月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兴区的商品房,总房价款164万余元,首付款20余万元。李女士介绍说,近期其丈夫病情突然有所好转,并需要大量资金进行综合治疗,鉴于这种特殊情况的发生,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
对李女士的说法,开发商并不认可。开发商认为,法律规定了因情势变更可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但所谓的 “情势”,系指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从此案来看,李女士的丈夫早在2003年10月份即被确诊为胃癌,而今年初李女士的丈夫再次住院,李女士是在其丈夫住院后第三天,向开发商认购了该房屋并交纳了定金,此后又签订了预售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开发商认为,李女士能够预见其配偶有好转的可能性,因此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开发商还提出,因房价下降,涉案房屋现已贬值,因此开发商提出反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判决李女士赔偿违约金和贬值损失共31万余元。
“我丈夫患胃癌,后肝转移、骨转移,这种情况在医学界等同于宣告了死刑,但是,他经过治疗居然出现了好转。夫妻间有共同扶助的义务,我丈夫需要大笔资金进行治疗,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我早已不具备购买房屋的能力,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迫我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对我的极度不公平。”李女士表示,她不同意赔偿违约金和贬值损失。
北京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介绍说,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最高院出台了针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包含了因情势变更可解除合同的条款。但是,该条款主要针对金融危机等客观因素,而且在适用该条款方面极为严格,最高院专门下发通知,适用该条款要报请高院审核,必要时要报最高院批准。原律师认为,在李女士早就知道其丈夫患病的情况下,并不能适用该条款。不过,鉴于李女士一家的特殊情况,开发商作为一个大企业,理应予以特殊对待,这能为开发商树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法庭上,李女士表示,从今年3月至今,她给丈夫看病又花了10多万元,现在已经没钱了。据她了解,现在涉案房屋的价格已经开始上涨了,因此她希望把购房本金退回来就行了。
经法官协调,双方同意调解,法官毕士臣对开发商的代理人说:“毕竟原告的丈夫需要钱来治病救命,希望被告可以向公司领导汇报,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意见。”